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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转发园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教育系统教师网络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9 15:09:5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园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以下简称教师)网络行为,发挥教师在构建良好舆论生态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积极传播正能量,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提高园区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苏州市教育系统教师网络行为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范园区教育系统教师使用手机、电脑等工具在网络平台制作、发布、传播有关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教师网络规范行为 

第三条 鼓励教师参与以下网络行为:

(一)通过网络主动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示教育发展成果亮点和社会各界支持教育事业的故事案例;

(二)运用网络学习工具主动研究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学习教育发展最新成果,与名校名师交流教育思想、教育实践,努力提高线上线下教书育人专业技能;

(三)运用线上教育平台开展公益性质的在线课程录制、在线答疑、在线讲授的服务,扩大教育教学工作的覆盖面;

(四)运用网络社交媒体主动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开展家校互动,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引导形成关心支持教育工作的共识;

(五)通过网络个人平台发布具有正面引导意义的教育心得、教育日记、教育观点等文字、图片和视频,发表先进事迹、志愿服务、支教帮扶等方面的正能量作品;

(六)转发传播、评论支持具有正向教育观点的互联网宣传内容。

第四条 教师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互联网相关规定,自觉遵守相关要求。

第五条 教师应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技能,杜绝因网络系统被攻破而造成的信息泄露,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学生敏感信息。

第六条 教师通过网络开展在线直播、在线答疑等教学行为时,应向所在单位报告。规范做好在线教育各项准备,严格审核把控播出的教学内容,杜绝出现错误或不良信息。

第七条 教师要带头抵制和反对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QQ群等群组中各类有害言论。积极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

第八条 教师使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直播平台等新媒体平台与网民互动,应文明理性、用语规范、态度平和,稳妥应对敏感话题。

第九条 教师不得未经单位同意擅自以职务身份在社交媒体、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开设公众号。个人未经请示报告,不得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章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根据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同时可以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对于骨干教师,所在单位可以视其违纪违规情节轻重程度取消或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处理前获得的荣誉、奖励和称号等表彰。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布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二)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发布未经证实的教育政策、招考消息、学生信息和成绩分数,扰乱教育工作秩序;

(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通过网络开展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宗教传播活动,导致宗教活动进校园,扰乱正常教育秩序;

(四)利用网络进行违规有偿补课、擅自向家长或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等谋取私利行为,通过移动支付、网银转账等方式收受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利益,学校教职工不得在各类平台发布带有商业性质的销售、推销等行为;

(五)利用网络侮辱或者诽谤学生、同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因教师个人原因导致网络系统被攻破而造成的信息泄露,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学生敏感信息。

(七)未向所在单位报告,擅自通过网络开展在线直播、在线答疑等教学行为,在线教育各项准备不规范,播出的教学内容未经严格审核把控,出现错误或不良信息。

(八)未经单位同意擅自以职务身份在社交媒体、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开设公众号。个人未经请示报告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对教师网络行为的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培训中,同时积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坚决维护教师网络尊严,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网络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联合相关部门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参照第三条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教师,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教师,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细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教师违反本管理细则规定的行为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照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学校教师网络行为开展引导和规范。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园区教育党委、园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终审: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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