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学校党总支会议制度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学校党总支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部门: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学校党总支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学校总支部委员会
2023 年9月1日
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学校党总支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发挥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二条 学校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校党总支会议直接讨论决定事项清单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年度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安排和工作报告、上级党组织巡察审计和巡查督导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方面重要事项。
(三)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党组织重要规章制度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重要文件的印发、修订、废止等。
(四)学校党员大会工作报告及执行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组织班子、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1.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分工;
2.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管理、考核和监督以及挂职援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工作职能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4.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年轻干部;
5.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提名拟以学校名义推荐的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社会团体人选;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7.教师招聘、职称评审等人才工作重要事项;
8.离退休干部教师工作有关事项;
9.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党务人员配备、党内表彰奖励与处分,以及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换届和委员增补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女组织、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等事项。
(九)学校参与重大活动、重要政治性任务等方面的事项。
(十)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清单
(一)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入学招生考试、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事项。
(二)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依法依规落实课程方案、用好各类教材,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开展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等相关工作计划。
(三)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四)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人才管理服务、引进计划和激励保障等相关措施。
(五)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年度考核、绩效分配、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5万元以上未列入预算的重大开支,超预算5万元以上的资金追加和调动使用。
(八)学校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学校文化品牌等重要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重要审计工作事项等。
(十)国内国(境)外交流和合作等重要项目。
(十一)学校安全稳定、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二)开展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十三)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学校党总支班子成员提出,经党建办(校办)统筹,报党总支书记确定。经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提前列入党总支会议议题,如有特殊情况可视情延期。
第五条 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情况说明。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应由党建办(校办)一般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学校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总支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当征求其所在基层党总支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总支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详见《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学校党总支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
第八条 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应提前在相关领导之间沟通酝酿,一般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上会研究的议题,如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因故缺席,应提前听取意见,并由会议主持人向与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四章 会议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应当定期召开,形成会议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确需召开党总支会议时,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党总支班子成员,非中共党员校长应列席会议,非中共党员的学校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总支书记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班子成员到会,书记和校长应当同时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原则。议事的基本程序是:由提出议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作汇报;列席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可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参加会议成员根据汇报说明,结合各自分工充分发表意见;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可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一)批准或通过;(二)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三)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四)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讨论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如遇突发事件需要进行决策,但又无法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迅速向党总支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党总支会议须建立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党建办(校办)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发言及意见、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在形成会议记录的同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总支或行政班子成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会议统筹管理,梳理规范会议流程,做好会议衔接转承和设计,视情应分则分、宜合则合,防止次序颠倒、内容错乱、互相替代。学校党建办(校办)制定落实各类会议的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提出合理化建议。党总支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高度重合的,内容涉及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精神、通知通报有关情况、沟通征询有关事项、务虚研讨有关问题等,可视情合并召开。
第五章 决定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分工和职责有交叉,由党总支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党建办(校办)负责协调学校相关责任部门推进落实。党总支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班子成员负领导责任,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党总支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党总支书记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就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交流,积极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总支书记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班子成员工作。学校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书记和班子成员沟通机制落实情况,应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评议考核、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形成合力。对党总支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总支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相关班子成员、责任部门应及时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相关班子成员提出工作建议,并按照程序提请召开党总支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要建立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党建办(校办)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负责全程督办。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会议重要决策属于公开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公开,自觉接受党员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条 党总支会议重要决策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党总支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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