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学校章程
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园区管委会直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由园区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设计规模为初中部16轨48班、小学部4轨24班,共72班。核定教师人数规模242名,学校经费全额列入园区管委会财政预算。
第三条 学校以“博雅教育,奠基人生”为办学理念,以“明德厚学,自强不息”为校训;以“向真、向善、向美、向上”为校风;以“有德、有识、有爱、有道”为教风;以“乐学、乐思、乐创、乐进”为学风。
第四条 学校校歌是《微笑朝前》。
第五条 学校近期办学目标:全面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聚焦校园内涵文化建设,做亮“公民教育”和“少年科学院”两大特色,人文和科学并存,传承和创新并重,以生为本、五育融合,致力于培养具有“广博知识、优雅行为、思辩能力和全球视野”的新时代少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即:中国共产党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学校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学校党总支设5名委员。党总支委员中设党总支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一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总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事务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总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党总支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党建办,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建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学校设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安保处、总务处)、教学管理中心(中学教务处、小学教务处)、学生发展中心(中学德育处、小学德育处、体卫艺处)、教师发展中心(教科室、师训处)、科信中心、督导室等职能部门,其各自职责为:
(一)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安保处、总务处)办公室负责人事、劳资、宣传、文秘等工作,负责协调联络各部门工作和检查落实党总支、校长室分配给各部门工作的完成情况;安保处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安全教育等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财务等工作。
(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的教学和教务工作。
(三)学生发展中心(德育处、体卫艺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体卫艺工作。
(四)教师发展中心(教科室、师训处)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教师培训等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五)科信中心负责学校教育信息化规划、建设、运维、培训、创作和软硬件管理以及网络安全、科技特色等工作。
(七)督导室对学校党总支、校长室负责,对接上级督导部门,对学校重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对学校其他常规工作进行评估、指导,确保各项制度落地落实。
第十六条 学校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按教育工会章程行使职权,维护教工合法权利,支持校长依法行政,做好教职工和学校之间的思想沟通,并采取多种形式,关心和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促进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予以处分、免职等,根据园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八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所有教师持证上岗。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注重教育行风建设和评议工作,实行向社会公开承诺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方案》实施教学。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切合实际、富有特色的课题研究,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科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使学生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与自身特点制订并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抓好教师“七认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评价机制。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组织期中、期末和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水平、学业文化水平、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养、艺术情趣等。
第三十条 利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和教学反思活动。
第四章 总务后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每次收费均以公众号推送、《告家长书》等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审查和监督,学校票据支付实行四个签字、校长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切实加强安保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汛和信息化网络安全等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平安。
第五章 教师、职工
第三十八条 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职工要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专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按月份和年度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发放绩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对产生后果的追究其责任。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生常规管理条例》、《学生奖惩条例》给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 接受平等教育。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三) 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图书资料。
(四) 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
(三) 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 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乐学、乐思、乐创、乐进。
(五) 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党总支和校长室。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学校
2023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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