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园区管委会直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由园区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设计规模为初中部16轨48班、小学部4轨24班,共72班。核定教师人数规模242名,学校经费全额列入园区管委会财政预算。
第三条 学校以“博雅教育,奠基人生”为办学理念,以“明德厚学,自强不息”为校训;以“向真、向善、向美、向上”为校风;以“有德、有识、有爱、有道”为教风;以“乐学、乐思、乐创、乐进”为学风。
第四条 学校校歌是《微笑朝前》。
第五条 学校近期办学目标:全面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聚焦校园内涵文化建设,做亮“公民教育”和“少年科学院”两大特色,人文和科学并存,传承和创新并重,以生为本、五育融合,致力于培养具有“广博知识、优雅行为、思辩能力和全球视野”的新时代少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受园区教育局主管,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部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
第七条 学校设党总支部、校长室,下设校务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科信处、总务处、督学处、体卫艺处等,并按有关规定建立教育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校长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增、撤与调整中层机构。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苏州工业园区党工委任命,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由园区教育党委任命,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科研、信息、后勤、工会团队等具体工作。
校长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 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 (二) 人事权。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有权聘用、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三) (三) 财政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教代会、党政联席会、行政会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
(四) (四) 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校长室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全面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 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 规范学校管理。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智慧教育。
(八)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逐步优化学校绩效考核方案。
(九)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十) 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十一) 第九条 学校各处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校长室聘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某方面工作。
(十二) 第十条 各处室职责:校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内务管理、公文处理、人事管理、教职工考核、学校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体卫艺具体负责学校体育、卫生、艺术等相关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服务和校产校舍工作;督学处具体负责教职工职责履行情况的督导工作;科信处具体负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教师培训、教师发展、学校信息化工作和科技工作。
(十三) 第十一条 学校分别设年级组和教研组。年级组和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注重实效,提质树品。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方案》实施教学。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切合实际、富有特色的课题研究,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科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使学生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与自身特点制订并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抓好教师“七认真”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评价机制。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组织期中、期末和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水平、学业文化水平、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养、艺术情趣等。
第二十条 利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和教学反思活动。
第四章 总务后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每次收费均以公众号推送、《告家长书》等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审查和监督,学校票据支付实行四个签字、校长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安保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汛和信息化网络安全等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平安。
第五章 教师、职工
第二十八条 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职工要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专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按月份和年度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发放绩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对产生后果的追究其责任。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生常规管理条例》、《学生奖惩条例》给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 接受平等教育。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三) 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图书资料。
(四) 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
(三) 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 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乐学、乐思、乐创、乐进。
(五) 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七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应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党总支部正、副书记、委员由园区教育党委任命。
党总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 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教书育人的积极作用。
(三) 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 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总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 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两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由党总支部、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学校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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